政策解读

持续更新

本专栏收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四个领域的现行政策与国家标准,并提供面向企业的逐条白话解读与合规自查清单。

收录原则有三条:一、只收录已核实原文的政策,正文引用条文均逐字照抄,不做删改;二、每部政策均标注效力层级,区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规划性文件,法律效力高低一目了然;三、不做记忆补全,底稿未能确证的文号、条款与日期,一律标注「[待核实]」或不予收录。

解读部分为编写组的理解与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规判断请结合业务实际并咨询专业机构。下列各卡片中的「企业关联点」及效力层级归类均为参考建议。

收录政策 12 部/项 覆盖领域 4 个 深度解读 2 篇 更新时点 2026年10月
效力层级速查表由高到低
层级制定主体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法律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必须遵守。违反即构成违法,可能面临罚款、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责。
行政法规较高 国务院 必须遵守。通常与配套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并适用,罚款额度一般高于下位文件。
部门规章中 国务院部门,以「部门令」形式公布 必须遵守。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否适用要看文件自身界定的适用范围,不在范围内的主体不受其约束。
规范性文件中低 国务院部门,以「办字/通字/公告」等文号下发 视情况遵守。此类文件不宜简单等同于「违法即罚」,但会作为监管检查、责令改正与约谈的依据,实务中应当对照落实。
强制性国标 GB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必须执行。标注「GB」的无「/T」字样,属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强制性条文范围以标准正文为准;达标与否由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决定,本专栏不作判断。
推荐性国标 GB/T推荐 同上 非强制,建议采用。但在招投标、供应商准入、甲方安全审查中常被引用为能力证明,采用与否影响竞争力。
规划/意见导向 党中央、国务院或部门 不直接设定法定义务。属纲领性文件,决定政策方向与监管节奏,应持续跟踪而非当作即时合规依据。

说明:本表为编写组整理的对照口径,不替代法律文本本身。同一事项若被多层级文件同时规定,优先适用效力较高者;下位文件另有更严格约定的,从其约定。最终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四大领域
人工智能 6 项 大数据 2 项 云计算 4 项 数字经济 2 项
地方政策 · 广东与佛山
广东省 5 项 佛山市 3 项
政策清单共 12 项
人工智能6 项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有强制力
发文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
文  号
七部门令第15号
公布日期
2023年7月10日(署名日期)
施行日期
2023年8月15日
企业关联点:只要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生成式AI服务,就落入本办法适用范围;仅内部研发自用且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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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四部门规范性文件 配套强制国标
发文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
文  号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印发日期
2025年3月7日
施行日期
2025年9月1日
企业关联点: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是普遍义务;而显式标识按第四条须先满足「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这一前提,并非所有服务都同等适用。用户申请「无显式标识内容」时,须以用户协议明确义务并留存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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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强制性国标须同步实施
发布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25年9月1日)
标准编号
GB 45438—2025
实施日期
2025年9月1日(与《标识办法》同步实施)
企业关联点:《标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标识活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国标是标识做法的技术落地依据,标识的具体呈现方式与元数据要素需按此执行。
详情页建设中
GB/T 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
推荐性国标非强制
标准性质
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
发布/实施
2025年4月25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实施
配套对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关联点:规定生成式AI服务在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及对应证实方法。虽为推荐性标准,但为大模型备案与安全测评提供技术参考,实操中常被审查方要求对照。
详情页建设中
GB/T 45652—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
推荐性国标训练数据
标准性质
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
发布/实施
2025年4月25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实施
适用对象
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
企业关联点:规定预训练与优化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与评价方法,适用于服务提供者的训练数据安全自评估,也是第三方开展训练数据安全评估的依据。
详情页建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正)
法律关联人工智能
通过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修正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设文号
企业关联点:新增第二十条为「支持性+监管性」条款,主要约束监管者,不宜解读为企业新增义务;与普通企业直接相关的是第六十一条罚则——普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义务的,可处1万至5万元;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后果的,处5万至50万元;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50万至200万元;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200万至1000万元。
详情页建设中
大数据2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法律效力最高
通过机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日期
2021年6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1年9月1日
企业关联点: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第二十九条要求发现风险立即补救、发生事件立即处置并及时告知用户和报告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报告。
详情页建设中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已发布深度解读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  号
国务院令第790号
施行日期
2025年1月1日
企业关联点:作为数据安全领域的行政法规落地细则。需特别注意:条例本身并无按营业额比例罚款的条款;网传「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出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并非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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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4 项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
四部门公告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文  号
2019年第2号公告
施行日期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
文件性质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部门规章
企业关联点:第二条界定适用范围,第四条建立协调机制,第五条是云服务商自愿申请评估的入口。该办法本身并未规定「党政机关采购必须评估」——真正的强制性依据见下方发改数据〔2023〕1779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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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数据〔2023〕1779号
规范性文件采购前置条件
文  号
发改数据〔2023〕1779号
关键条款
第十六条
文件全称
《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
印发日期
2023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企业关联点:目前就本专栏收录范围而言,这是把安全评估转化为采购前置条件的关键官方依据。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服务的云平台应当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计划参与此类投标的云服务商应提前布局。
详情页建设中
GB/T 31168《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推荐性国标非强制
标准编号
GB/T 31168
标准性质
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
配套引用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第八条明确参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等国家标准开展评价
企业关联点:非强制标准,但在甲方安全评估、招投标与供应商准入中常被要求提供符合性证明,具备认证可显著提升竞争力。
详情页建设中
GB 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条文强制性范围未核实
标准编号
GB 50174
标准全称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切勿误称「云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企业关联点:数据中心与自建算力基础设施的设计依据。需注意准确名称为《数据中心设计规范》,切勿误称为「云计算基础设施」类其他标准名称。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范围尚未核实,引用前请查阅标准正文。
详情页建设中
数字经济2 项
数字经济领域:方向指引与会计处理规定
规划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均非强制法律
收录政策一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2月)
收录政策二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2023年印发,2024年1月1日施行)
文  号
两部均未取得权威文号,本专栏不引用其条文
企业关联点:这两部均不直接设定企业法定义务——前者是纲领性规划,决定未来监管与产业政策方向;后者涉及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本页重点厘清「哪些是必须做的」与「哪些是方向指引」,避免误把规划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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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5 项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内最高效力已发布深度解读
发文机关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通过/施行
2021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
结构规模
10章72条
企业关联点:国内首个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在广东区域内效力高于本省政策文件,但低于法律与行政法规。第17—23条为工业数字化专章,第40条明确数据资源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交易,第41条要求数据处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第66条建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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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
省府办规范性文件支持性政策
文  号
粤办函〔2025〕265号
印发日期
2025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规模
4个方面16条措施
企业关联点:明确推进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个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佛山在列;标杆建设行动聚焦泛家居等细分行业,直接对应佛山家具与家电产业。含「模型券」「算力券」「训力券」与「粤智贷」等工具。注意:「模型券」为「鼓励地市设立」,佛山是否已设立需向市工信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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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粤府函〔2025〕237号
印发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企业关联点:涉及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路径,提出「小快轻准」产品方案思路,与《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高度一致。逐字原文未取得,具体表述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详情页建设中
《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逐字原文未取得
文  号
粤府办〔2025〕6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企业关联点:聚焦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准确名称含「与机器人」三字,请勿简称为「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具体支持方向与额度未取得,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详情页建设中
《广东省数据条例》
尚未通过不构成当前义务
立法进程
2026年5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粤府办〔2026〕8号)仍列为「初次审议项目」
效力层级
尚未生效,不构成企业当前合规义务
重要提醒:网络流传的「2025年2月28日施行」说法属错误信息,本专栏不采用。企业当前的数据合规义务依据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建议列入合规跟踪清单,关注立法进度。
立法跟踪中
佛山市3 项
佛山市数字化转型与数据要素政策组合
部门规范性文件可申领资金已发布深度解读
核心文件
佛工信〔2026〕1号、佛政数〔2026〕8号、佛府办函〔2024〕101号
政策背景
佛山入选国家第三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有效期
佛工信〔2026〕1号至 2027-12-31
企业关联点:本页汇总企业当前真正能申请到的资金——数字化水平二级/三级按投入30%奖励最高50万元、四级最高70万元;平台三级15%最高200万元、二级30%最高500万元、一级30%最高1000万元;服务商单个最高50万元;另有训力券50万元/年、高质量数据集30万元/个、数据标注30万元/家。家具企业落在「智能家居」细分行业口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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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政策提醒(4 项)
已到期/不存在防踩坑
顺德区家具扶持
《鼓励家具制造企业做强做大扶持办法》已于 2025-12-31 到期,未检索到2026年延续文件
旧版奖补数字
2021版一级数字化示范工厂最高2000万元(已到期),现行2023版一级最高200万元
市级地方性法规
佛山无数字经济/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适用省级《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市级公共数据办法
《佛山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从未出台(2023-04-01市政府决定暂缓制定)
为何重要:上述数字在网上仍广泛流传,容易误导申报决策。顺德区「数字化改造最高1亿元」已失效;《佛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仅为2022年征求意见稿,切勿引用为现行政策。详见深度解读页的「已失效政策提醒」专板。
查看详细说明
佛山市产业「六大升级行动」(2022—2026年)
规划性目标非法定义务
相关文件
含《佛山市制造能力升级行动方案(2022—2026年)》等
目标时点
2026年
企业关联点:到2026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80%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累计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120家、车间400个、标杆项目300个;每年推动1000家以上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培育200家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商;累计建成5G基站26000座。属规划性目标,非企业法定义务,逐字原文未取得。
详情页建设中
执法观察已核实案例
2026-04-28
标识义务落实

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部门依法对「剪映」「猫箱」App 及「即梦AI」网站进行查处,因存在未有效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定要求等问题,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定。网信部门对相关平台采取了约谈、责令改正、警告、从严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

2026-05-28
虚假广告+标识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首例「全AI生成、纯场景虚构」的虚假广告违法案件。企业用AI生成技术虚构消费者抢购场景,同时未按《标识办法》要求添加显著标识(仅使用了 #AI# 话题标签),被认定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广告,且未履行AI生成内容法定标识义务。

2026-04-21
备案进展

截至2026年4月21日,北京市累计已完成225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备案进度可作为属地监管节奏的参考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