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政策解读 · 广东省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深度解读 · 广东省级

广东省数字经济
促进条例

这是国内第一个数字经济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很多佛山制造企业数字化改造时最该先搞清楚的一部。它的名字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词——「促进」。请注意准确名称是《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不是「数字经济条例」。本页重点讲两件事:它与国家层面政策的关系(效力到底排第几),以及它对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义务。

原文引用范围说明
本页「政策原文(逐字)」栏仅收录《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逐字核实的条文,金色高亮仅为阅读辅助,不影响原文效力。页面下方另有三份省级文件未取得逐字原文,该部分不设原文对照栏,一律改为要点转述并注明「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凡本专栏未核实的政策名称、文号、条号、日期、金额,一律不写入正文,宁可留白,也不填充不确定内容。
概

一、政策概览

政策名称《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准确名称含「促进」二字,请勿简称为「数字经济条例」
发文机关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公告第85号(以「公告」形式公布)
通过日期2021年7月3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施行日期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见第七十二条);共 10章72条
效力层级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效力高于本省的政策文件,但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详见第二节专板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见第二条)
章节结构总则/数字产业化/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措施/附则
行业地位国内首个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
核 心 要 义

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第四条),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围绕这一主线,条例对工业数字化(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四十、四十一)、安全保障责任(第六十五)、创新容错(第六十六)等作出规定。条例的主体是推动与保障机制,绝大部分条款的落点是政府与有关部门的作为义务——理解这一点,才能正确判断企业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阶

二、⭐ 本条例与国家层面政策的关系

误 区 澄 清
「广东省出了数字经济条例,所以广东企业的数字化义务比全国其他地方更高/更重。」 —— 这个说法把「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混为一谈了
本条例是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是普通的政策文件;但它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它不能突破上位法的框架,也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它真正的作用是:把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战略,在广东落地为可执行的地方制度安排——包括政府应当做什么(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遵守什么(第四十一、六十五条)、以及政府应当为企业提供什么(第六十六条容错免责机制)。
所以企业看这份条例的正确姿势是:先看它的层级,再看它约束的是谁。
效力位阶顺序(自上而下)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最高。例如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
最高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次之
▼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本条例)
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效力高于本省的政策文件(如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注意:它只在广东省域内有效,对广东省外的经营行为不发生效力。
本篇
▼
省级 / 市级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文件
例如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区级扶持办法等,效力低于本条例。它们可以细化落地,但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较低
▼
规划、行动方案等导向性文件
主要指明方向与目标,通常不直接设定企业法定义务,应作为战略参考。
导向
一 句 话 结 论

在本省,《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是可以作为「制度依据」引用的——它比省级和市级的政策文件层级更高;但如果某项义务的依据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例如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则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本条例不能减轻、替代或突破上位法要求。

条

三、逐条原文 ↔ 解读对照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四条立法目的 · 适用范围 · 核心框架
政策原文(逐字)
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白话解读
第一条说明立法目的是「促进」,关键词落在「促进」,因此条例整体以推动、保障为主。第二条界定了两件事:
① 地域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
② 活动范围——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相关活动」这一表述有一定弹性,但不等于条例把所有数字经济主体都纳入了强义务。
第二条后半句给出「数字经济」的法定定义,三个要素值得记牢:数据资源是关键生产要素、现代信息网络是重要载体、信息通信技术是效率推动力。这一定义在判断自身业务是否落入条例范围时会用到。
第四条确立「双轮」结构:数字产业化(数字产品制造业/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与产业数字化(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佛山制造企业主要落在「产业数字化—工业数字化」这一支。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大多数制造业企业属于「产业数字化」侧,第四条把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并列,意味着工业数字化不是被单独照顾的对象,而是与另外两类并列的整个方向。这一点对后面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政策倾斜有决定性意义:如果你是工业企业,条例为你留的通道比其他两类更具体。

应 对 动 作
  1. 先用第二条的三要素(数据资源/现代信息网络/信息通信技术)判断自身业务是否落入数字经济范围,形成一份简短判断说明。
  2. 明确自身属于「产业数字化」还是「数字产业化」,后续申报政策时口径才选得对。
  3. 涉及个人信息与数据处理的具体合规义务,仍以法律与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只依据本条例。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十七条工业改造 · 政府应当推进的方向
政策原文(逐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实施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促进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白话解读
这一条的主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它是政府义务,不是企业义务。企业是被「促进」的对象。
三个用词可以记住:「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指向的不是单点设备升级,而是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的整体变革;落点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层次。
对企业的实际含义:本条不能直接用来主张某项补贴,但可以作为向政府/主管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的制度依据。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请把「全链条」理解为对单点改造项目的说服力要求:只上一套ERP、只加一个质检环节,很难对得上「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表述。反过来说,这条也意味着企业的数字化改造不必局限于某个工序,跨环节的改造更容易获得政策层面的认可与支持。
对家具企业尤其相关:家具是典型的多工序、多环节行业(设计、拆单、开料、封边、涂装、组装、包装、仓储物流),全链条改造在物理上有实际抓手。

应 对 动 作
  1. 梳理自身数字化改造的完整链条图,标注哪些环节已数字化、哪些仍为手工,形成差距清单。
  2. 对外沟通材料中避免只讲单点设备,改为呈现「环节—系统—数据」的贯通关系。
  3. 引用本条时注意主体:这是政府作为义务,不宜表述为企业义务。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二十一条智能制造 · 上云上平台 · 新业态新模式
政策原文(逐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加强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进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
白话解读
这一条含金量高,因为它把五类「新业态新模式」逐个点名了,等于给企业提供了现成的政策语言:
① 智能化生产 ② 网络化协同 ③ 个性化定制 ④ 服务化延伸 ⑤ 数字化管理
请注意这五项不是抽象口号,而是可以直接对应到项目内容的分类。做 MES/设备联网属于智能化生产;跨厂区订单协同属于网络化协同;按客户订单生产属于个性化定制;从卖产品延伸到卖服务(按需交付、维保、订阅)属于服务化延伸;经营管理数字化属于数字化管理。
另外「上云上平台」是明确表述,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都在其内。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五类新业态新模式」这五个词,建议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项目立项书与对外汇报材料——因为政策语言与项目语言对齐时,申报与评审阶段最容易讲清楚。
对家具企业的对应关系:个性化定制(按户型/风格定制)与 服务化延伸(全屋配套、交付与售后)是天然契合的两项;网络化协同则适用于企业与上游材料厂、下游渠道之间的数据打通。
另需注意本条主语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义务在政府,企业是受益方。

应 对 动 作
  1. 把现有与拟建项目归入上述五类之一(或多类),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标注归属。
  2. 梳理「上云上平台」清单:哪些工业设备已联网、哪些业务系统已上平台,形成设备接入清单。
  3. 评估自身是否已具备「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建设基础,为下一层级申报预留条件。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二十二条大中小企业分层 · 中小企业低成本方案
政策原文(逐字)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开展集成应用创新,推进关键业务环节数字化,带动供应链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中小型工业企业运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白话解读
这一条把制造业企业分成两层,给了两种不同的路径:
大型工业企业——「集成应用创新」,推进关键业务环节数字化,并带动供应链企业同步转型(对应第二十三条的产业联合体思路)。
中小型工业企业——明确了技术路线的三个约束: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这三个词实际上是一份选型标准。
如果你是头部大厂,走「集成创新 + 带供应链」;如果你是中小厂,这条直接告诉你选型时应优先考虑轻量方案,而不是追求大而全。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这九个字,是中小制造企业数字化选型时最实用的三个筛选条件。
具体含义:低成本——总拥有成本(含实施、运维、后续升级)可控,而非只看首年 license 价格;快部署——项目周期短,不要求停产改造;易运维——不依赖企业自建专业 IT 团队长期支撑。
佛山多数家具、家电企业属于这一层。另一个易被忽略的机会点:作为大型企业的供应链企业,可能被纳入其「带动供应链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范围,这一点值得主动与上游或下游龙头客户对接。

应 对 动 作
  1. 按「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三条件重新评估现有供应商方案,明确不满足的是哪一条。
  2. 在总拥有成本口径下比较方案,避免只比首年投入。
  3. 核查自身是否属于某大型工业企业的供应链企业,主动对接其数字化带动计划。
  4. 若自身是大型工业企业,可评估牵头组建产业联合体的可行性(结合第二十三条)。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二十三条产业集群 · 跨地域跨行业对接
政策原文(逐字)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进产业集群数字化改造,推动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组建产业联合体,开发推广行业通用的技术集成解决方案,促进集群企业协同发展。
白话解读
这一条的价值在于:它承认单个企业无法独立完成集群级数字化,因此给出了组织形式——产业联合体,成员包括「产业集群骨干企业」与「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两类,任务是开发推广行业通用的技术集成解决方案。
请注意「行业通用」这个定语——它意味着解决方案不是为一家企业定制的,而是面向同一细分行业共性的。
佛山乐从家具、顺德家电都具备形成此类集群的条件:同业密集、共性需求相似、产业链环节可划分。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行业通用的技术集成解决方案」对中小企业是重大利好:单个中小企业自建数字化系统,成本高、周期长、运维难;而集群级通用方案可以显著摊薄成本,效果接近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
另一层含义是协同本身成为竞争要素:条文点明要实现「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当上下游产能、订单信息在集群内可对接时,交付周期与库存效率会明显改善。
对中小企业的现实抓手是:先加入或对接现有联合体/服务商体系,而不是各自独立采购后再各自打通。

应 对 动 作
  1. 了解本地(镇街/行业协会)是否已有产业联合体或行业通用数字化方案在运行。
  2. 与本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建立联系,了解其是否参与行业通用方案的研发或实施。
  3. 梳理自身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与对上下游的信息需求,形成「产能/订单共享」的具体诉求清单。
  4. 骨干企业可评估参与组建产业联合体的可行性与投入产出。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四十条数据财产权益 · 可依法交易
政策原文(逐字)
第四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果,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探索数据交易模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方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白话解读
这一条对企业而言可能是最实质的一条,但要看清它的边界。
它保护的对象是「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果,所产生的财产权益」——注意是「开发利用成果所产生的财产权益」,不是数据本身的所有权。这个区分很重要:条文解决的是「你投入资源开发利用后产出的成果,能否主张权益、能否交易」,而不是「数据归你所有」。
条文还留了双重但书:「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相关法律另有要求;存在合同约定的,从约定。
另外「可以依法交易」是明确的,但需满足「依法」这一前提。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对企业有三点可操作含义:
① 自行开发利用的成果,财产权益受保护——例如基于自身业务数据形成的分析模型、工艺参数库、排产算法、用户偏好画像等成果,可以主张权益;
② 可以依法交易——为数据资产变现提供了制度可能,但前提是数据来源合法、涉及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须满足上位法要求;
③ 交易场所是「有条件的地区」才可设立,不是全国统一强制布局。
关键提醒:本条不改变数据本身的权属规则,也不能替代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其收集与使用仍受法律约束。

应 对 动 作
  1. 盘点自身在开发利用中形成的成果(模型、参数库、工艺知识、数据产品),形成成果清单。
  2. 梳理每一项成果所依赖的数据来源,确认是否涉及个人信息或依法需保护的类别。
  3. 与合作方签署的数据协议中检查是否存在关于数据与成果权属的约定,避免与本条预期不一致。
  4. 对拟对外提供的数据,先做合规审查,再评估交易路径,不以本条作为「可对外提供」的依据。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四十一条数据处理义务 · 个人信息保护底线
政策原文(逐字)
第四十一条: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白话解读
这一条是企业需要认真对待的条款,与前面几条的性质不同:前面多为「政府应当」,这一条直接约束数据处理活动(企业就是数据处理者)。
两个层次:
① 对所有数据处理活动——六个环节(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且有三条禁止性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② 对个人信息——额外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请特别注意「不得过度处理」——收集了但用不上、或超出必要范围地使用,都可能构成违反。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本条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方向一致、要求叠加,不是替代关系。企业实际的合规义务应以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为准,本条作为广东地方性法规的补充依据与检查项。
对家具与家电企业常见的个人信息场景:会员与经销商信息、售后与安装工单信息、小程序/APP 收集的消费者信息、电商平台订单信息、智能家居设备连接带来的账号与家庭场景数据。后一类尤其值得注意——智能家居设备联网后,涉及家庭场景与使用习惯的数据收集,其「必要性」判断应特别谨慎。
「不得过度处理」在实操上要求企业能说清:每一类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保存期限,以及为什么是必要的。

应 对 动 作
  1. 逐一梳理数据处理活动涉及的六个环节,标注环节对应的责任岗位与记录留存。
  2. 对个人信息建立「收集目的—范围—必要性—保存期限」四项说明文档,能说清才敢用。
  3. 对智能家居设备联网数据单独做必要性评估,删除不必要的采集项。
  4. 检查涉及个人信息的对外提供(向第三方服务商、供应商)是否已取得单独同意、是否有约定依据。
  5. 本条不替代上位法,相关判断请以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法律及配套法规为准。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六十五条安全保障责任 · 落到企业头上
政策原文(逐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网信、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企业、平台等处理数据的主体应当落实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重要网络、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安全保障,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网络、设施等方面的安全。
白话解读
本条明确把义务给了「企业、平台等处理数据的主体」——这是企业直接承担的义务,与前面「政府应当」的条款性质不同。
义务内容可拆为四项:
①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② 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重要网络、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的安全保障;
③ 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障体系;
④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请注意第③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有专门认定标准,一般企业通常不属于。但第②项中的「重要网络、信息系统、硬件设备」保护要求,对有一定信息化基础的企业是适用的。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对多数制造业企业,本条不必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标准去要求自己,但以下四项是应当具备的基础能力:
· 书面化的安全管理制度(覆盖账号权限、设备接入、数据操作、外包人员);
· 关键信息系统的基本防护与数据备份(含恢复验证,而不只是「有备份」);
· 一定形式的监测与预警(如异常登录、批量导出告警);
· 可执行的应急处置流程与责任人。
另需区分:「重要领域数据资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均有各自的认定口径与主管部门,不是企业自行宣布即可或必须适用;如涉及个人信息,还需叠加第四十一条与相关法律的要求。

应 对 动 作
  1. 建立并更新书面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岗位与操作规范。
  2. 对重要信息系统与硬件设备建立资产清单与防护措施清单(含备份与恢复验证记录)。
  3. 部署基础监测:对异常登录、批量导出、越权访问设置告警并有人跟进。
  4. 编制应急处置流程,明确事件分级、响应人、对外通报路径,并至少演练一次。
  5. 若企业内部有系统已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承载重要数据,须按专门标准执行并向主管部门确认适用要求。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六十六条 · 第七十二条容错免责 · 施行日期
政策原文(逐字)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白话解读
第六十六条对企业是利好条款,也是全条例少见地直接为「创新」提供的制度保障:政府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请注意准确理解它的边界:
· 主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机制由政府建立;
· 「包容审慎监管」是监管方式,不是「免于监管」;
· 容错通常指向试点探索阶段的不确定性,而非对违法违规的豁免。
第七十二条是施行日期条款: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共10章72条。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对敢于尝试新业态的制造企业(例如家具企业探索按需定制、共享产能、订阅式服务),这是一条值得援引的条款:在探索期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制度上提供了容错的政策方向。
但务必注意两点:
① 容错机制的具体适用范围与条件由政府层面制定,企业应了解本地是否已出台相应规则;
② 容错不适用于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减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义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责任仍然有效。

应 对 动 作
  1. 了解本地(市/区)是否已出台数字经济或创新容错的具体规则,了解申报条件与覆盖范围。
  2. 新业态探索前做合规评估与风险边界设计,保留决策过程记录,以备核查。
  3. 不要把容错免责理解为「可以做任何事」——数据与个人信息底线不可突破。
以上为参考建议
联

四、配套省级文件(要点转述)

以下三份文件未取得逐字原文,故不设原文对照栏
本节仅呈现已确认的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文号、覆盖年份与关键点,不引用任何条款原文,不复述具体条文表述。相关表述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广东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
粤府函〔2025〕23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逐字原文未取得
本文件不设「政策原文逐字引用」栏
未取得逐字原文,因此本页不引用其条款原文,仅列已确认要点。具体表述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已 确 认 关 键 点
以下为要点转述,具体表述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涉及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并提出「小快轻准」产品方案思路。
与企业的关系:「小快轻准」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在思路上高度一致——都是针对中小制造企业实际条件设计的产品路径。选型时可用这两组表述同时校准方案。
《广东省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
粤办函〔2025〕2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府办规范性文件 逐字原文已核实
印发通知(逐字)
《广东省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9日
政策原文(逐字)
(一)推动工业模型创新发展。以“百行千模”为牵引,聚焦电子信息、智能家电、汽车、机器人等重点行业,支持工业企业、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一批适应制造业复杂任务环境、具备跨模态数据处理能力的垂直领域大模型,研制一批质量检测、工艺优化、设备运维等场景专用小模型,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模型项目择优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地市设立“模型券”,支持企业购买工业模型服务。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工业模型评测体系,评估工业模型综合能力。
(二)加强工业数据开发利用。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原材料、消费品等行业,支持工业企业、平台企业、数据服务企业建设高质量的行业通识和行业专识数据集,构建生产工艺参数、设备运行数据、质量检测报告、故障诊断记录、供应链信息等工业知识语料库,将工业领域数据集和工业知识语料库纳入重点项目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承担和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推进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广东分中心,探索构建制造业领域数据资源交换体系。
(三)支持工业智能算力应用。支持企业利用韶关数据中心集群、各地市算力基础设施等各类智算资源,训练开发工业模型。发挥省市合力,通过“算力券”“训力券”等政策工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降低算力使用成本。支持工业企业、电信运营企业、通信设备企业建设边缘数据中心,推动端侧设备智能化升级,在感知设备、生产装置、控制单元、无人运输车辆等部署轻量化算力模块,实现工业云端训练、边缘推理、终端感知等多场景算力综合应用。
白话解读 · 对企业的影响 · 应对动作(参考建议)
(一)工业模型:可用的“券”有前提
省级明确以“百行千模”为牵引培育垂直大模型与专用小模型,重点行业里包含智能家电——这与佛山家电、家具产业直接相关。
但请注意:原文是“鼓励地市设立‘模型券’”,并非全省统一发放。佛山是否已设立、如何申领,需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确认后再作预算。
应对(参考建议):① 向佛山市工信局确认“模型券”是否已设立及申领窗口;② 梳理自身在质量检测、工艺优化、设备运维等环节的具体痛点,作为申请场景描述;③ 若暂无模型券预算,可先通过“行业模型+专用模型+智能体”组合在内部做小范围验证,形成可申报的改造成果。
(二)工业数据:数据集与语料库可获支持
明确支持建设行业通识、行业专识数据集,并把工业领域数据集和工业知识语料库纳入重点项目支持范围;同时支持企业承担和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对已有一定数据积累的企业,这是把“沉睡数据”变成可申报资产的路径。
应对(参考建议):① 盘点现有数据资产(生产工艺参数、设备运行数据、质量检测报告、故障诊断记录、供应链信息),判断是否已构成可建库的数据集;② 对照“重点项目支持范围”与“可信数据空间试点”两条路径,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申报条件;③ 注意数据集建设与可信数据空间是两条不同路径,条件与程序不同,勿混为一谈。
(三)算力:算力券与训力券可降低用算成本
支持利用韶关数据中心集群与各地市算力基础设施训练开发工业模型,通过“算力券”“训力券”等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企业予以资金支持,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并支持建设边缘数据中心、在生产装置与控制单元部署轻量化算力模块。
应对(参考建议):① 测算当前模型训练/推理的算力支出,评估券类工具的降本空间;② 结合生产现场实际,判断是走中心算力训练还是边缘部署——边缘侧更贴近实时检测类场景;③ 与本地运营商或云服务商确认“训力券”的合作通道。
佛山企业可关注的省级支持方向
以下为要点转述,具体表述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 细分行业对口:“人工智能+制造业”标杆建设行动聚焦消费电子、高端装备、汽车、石油化工、金属制造、先进材料、泛家居、服装箱包、生物医药、食品、玩具等细分行业——泛家居直接对应佛山家具与家电产业。
  • 试点城市含佛山:推进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 6个国家级和 14 个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由试点城市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 重点应用场景:推动模型算法在研发设计、视觉检测、参数优化、能耗管理、智能分拣等中小企业重点场景落地。
  •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从单机装备到制造车间全链条智能化升级,高标准建设一批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
  • 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打造“粤智贷”品牌矩阵提供专项融资;支持地市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租赁等方式助力企业数智化改造。
文 号 与 层 级
粤办函〔2025〕2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办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于本条例,属支持性政策工具而非企业法定义务。
与企业的关系:这一份是给钱和给资源的政策,与前面条例的“义务”性质不同。条例讲的是政府应当做什么、支持方向是什么;本方案讲的是企业可以申请什么、能拿到什么支持。不构成企业法定义务,不申报也不产生违法责任。
省 级 支 持 工 具 速 览
以下为上述省级文件中提及的政策工具名称,便于企业知道自己有哪几类工具可打听。
本页只列工具名称,不列举任何金额——各项额度、申领条件与办理流程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须向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作预算。
模型券支持企业购买工业模型服务
用于降低企业采购工业模型服务的成本。适用模型包括质量检测、工艺优化、设备运维等场景的专用小模型与行业垂直大模型。 重要限定:原文表述为「鼓励地市设立」模型券,并非全省统一发放。佛山是否已设立、如何申领,需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再作预算,不宜预设可用。
算力券支持工业智能算力应用,降低算力使用成本
对应省级文件中「支持工业智能算力应用」的方向,可利用韶关数据中心集群、各地市算力基础设施等智算资源训练开发工业模型。额度与申领条件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页不列举金额。
训力券与算力券并列的政策工具
与「算力券」在原文中并列出现,同属降低算力使用成本的支持工具。额度与申领条件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页不列举金额。
提示:佛山市级另有同名工具(见佛山市政策组合解读),省市两级不可混用,申报前须先分清来源文号。
粤智贷融资服务品牌,不是补贴
⚠️「粤智贷」是融资服务品牌,不是补贴款项。其性质是鼓励金融机构打造的专项融资品牌矩阵,并配合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租赁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请注意区分:「券」类工具(模型券、算力券、训力券)属于资金支持;「粤智贷」属于融资服务,两者性质不同,不要按补贴口径做资金安排。
这四项工具的定位:它们是支持性政策工具,不是企业法定义务。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数据处理义务)、第六十五条(安全保障责任)这类义务性条款性质完全不同——不申报、不使用这些工具,均不产生任何违法责任。是否申请、何时申请,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判断。本页所列仅为工具名称,额度一律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粤府办〔202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逐字原文未取得
名称特别提示 + 本文件不设原文对照栏
该文件的准确名称含「与机器人」三字,请勿简称为「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未取得逐字原文,具体表述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 号 与 层 级
粤府办〔202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于本条例。
与企业的关系:聚焦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具体支持方向、条件与额度未取得,本页不列举,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后判断自身是否适用。
《广东省数据条例》
尚未通过 立法进程中 不构成当前合规义务
重 要 说 明
《广东省数据条例》尚未通过,不构成企业当前的合规义务。 —— 网络流传的相关日期信息为错误信息,请勿采用
2026年5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粤府办〔2026〕8号)仍将其列为「初次审议项目」,说明该条例仍在立法进程中,尚未生效。
网上流传的「2025年2月28日施行」说法属于错误信息,本专栏不采用。
因此:企业当前的数据合规义务,依据是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而不是这部尚未通过的条例。建议把它列入合规跟踪清单,关注立法进度。
查

五、合规与申报自查清单

0/11
已完成自查项
建议由业务、法务、技术共同确认

自查提示:本清单为编写组依据公开条文整理的核查参考,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合规承诺,更不意味「勾选即合规」。勾选状态仅在当前页面本地保存,仅代表你确认过该项,不代表已完成整改,也不代表已满足监管要求,更不代表可以获得任何政策支持。是否合规须结合业务实际逐项判断,涉及具体项目请咨询专业机构。

档

六、关联文件与专栏导航

粤办函〔2025〕265号《广东省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规范性文件 · 逐字原文未取得 · 第(九)条点名佛山为试点城市
粤府函〔2025〕237号《广东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逐字原文未取得 ·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路径与「小快轻准」产品方案
粤府办〔2025〕6号《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逐字原文未取得 · 准确名称含「与机器人」
《广东省数据条例》(尚未通过) 立法进程中 · 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列为初次审议项目 · 不构成当前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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