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网络数据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对所处理网络数据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①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等级保护(等保)是地板,不是天花板。做系统首先要过等保,不是绕过等保另搞一套;
② "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这是点名道姓的四类最低技术动作,条例直接写进了条文,等于给了检查清单;
③ "承担主体责任"——把数据交给云服务商、外包公司,并不能把法律责任一并转移给供应商。企业自己仍然是责任人。
对企业的影响
一般企业:至少要做到"制度有人管、数据有备份、权限分得清、传输存储有加密",四件事缺一不可;缺任何一项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第9条义务。
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企业:第9条是底线,同时还叠加第30条、第32条(见本清单第6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技术措施之外,还要有明确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可验证的执行记录(第30条)。
平台类企业:掌握海量用户数据,"主体责任"意味着用户一旦因平台数据受损索赔,平台是直接责任主体。
应对动作(参考建议)
- 对照"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四项技术措施逐项自查,形成书面自查表并留存。
- 确认本企业网络与系统是否已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与测评;未做的立即排期。
- 在所有数据处理外包/SaaS合同中写入"企业保留全部安全责任"的表述,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资质与审计报告。
- 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到岗到人的书面制度,明确谁负责、谁审批、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