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与强制性国标 GB 45438—2025 同步实施。它把「AI 生成的内容必须打标」从原则变成了具体做法:哪里要打标、打什么标、用户要求不加标怎么办、标能不能被删,全都有明确答案。
| 政策名称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
|---|---|
| 发文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 |
| 文 号 |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 印发日期 | 2025年3月7日 |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见第十四条) |
| 效力层级 | 四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 以「通字」文号下发;第十一条另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
| 配套国标 | 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5年2月28日发布、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 |
| 适用范围 |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添加显式标识;同时须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
确立 AI 生成内容的「双标识」制度:显式标识让用户明显感知(文字、声音、图形),隐式标识嵌入文件元数据而不易被感知。同时明确了三条边界:用户可通过用户协议取得无标识内容但提供者须留存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须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
「留存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这一要求出自本办法第九条,指的是用户申请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时提供者的日志留存义务,不要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混淆——后者规定的是使用者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的保护义务,条文中并无六个月留存期的表述。
两条定义决定了合规改造的两条主线:产品界面上要能被用户感知到「这是AI生成的」,同时生成的文件内部要携带可提取的机器标识。注意「虚拟场景」也已被纳入定义,若产品涉及三维场景、虚拟直播等形态,同样需要落实标识。
「下载、导出文件也须含显式标识」是工程改造量最大的一款。若此前仅在页面加水印,导出后水印丢失,即不符合要求。另需注意,话题标签式的做法在公开报道的执法案例中被认定不足以履行标识义务,不能替代显著标识。
需要按 GB 45438—2025 的技术要求在文件元数据中写入规定字段,并保证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可追溯。这通常需要改造内容生成与导出链路,属于典型技术改造任务。
六个月留存是一段明确的时间义务,需要有相应的存储容量与到期清理机制。若此前没有日志系统支撑这条通道,可能需要新建。
若企业产品包含内容社区、UGC 传播或用户发布功能,需为用户提供「主动声明 + 使用标识功能」的路径。禁止提供用于破坏标识的工具或服务,意味着一旦产品内置了去水印、去标识等功能,宜评估其是否可能被用于破坏标识、进而需评估自身是否提供便利条件并作相应限制。同时,GB 45438—2025 作为强制性国标,是本《办法》技术落地的直接依据,须逐条对照实施。
从「2026年4月28日」这一查处时点可见,标识义务的执法已相当明确且落地。相关平台被采取的处置包括警告、责令改正与从严处理责任人,说明该义务的执行不限于产品整改层面。
自查提示:本清单为编写组依据公开条文整理的核查参考,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合规承诺。勾选状态仅在当前页面本地保存,不代表已完成整改。标识的具体技术实现须以强制性国标 GB 45438—2025 及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