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政策解读 · 人工智能领域
四部门联合
深度解读 · 第 02 篇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
标识办法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与强制性国标 GB 45438—2025 同步实施。它把「AI 生成的内容必须打标」从原则变成了具体做法:哪里要打标、打什么标、用户要求不加标怎么办、标能不能被删,全都有明确答案。

概

一、政策概览

政策名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
文  号国信办通字〔2025〕2号
印发日期2025年3月7日
施行日期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见第十四条)
效力层级四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 以「通字」文号下发;第十一条另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配套国标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5年2月28日发布、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
适用范围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添加显式标识;同时须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核 心 要 义

确立 AI 生成内容的「双标识」制度:显式标识让用户明显感知(文字、声音、图形),隐式标识嵌入文件元数据而不易被感知。同时明确了三条边界:用户可通过用户协议取得无标识内容但提供者须留存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须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

⚠ 编者提示 · 常见混淆点

「留存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这一要求出自本办法第九条,指的是用户申请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时提供者的日志留存义务,不要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混淆——后者规定的是使用者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的保护义务,条文中并无六个月留存期的表述。

条

二、逐条解读对照

第三条定义 · 什么是标识、两类标识
政策原文(逐字)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白话解读
本条给出两个定义。覆盖范围是「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共五类。标识分两类:显式标识是给人看的,用户一眼能注意到;隐式标识是给机器看的,藏在文件数据里,用户基本看不出来,但技术手段可以提取。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两条定义决定了合规改造的两条主线:产品界面上要能被用户感知到「这是AI生成的」,同时生成的文件内部要携带可提取的机器标识。注意「虚拟场景」也已被纳入定义,若产品涉及三维场景、虚拟直播等形态,同样需要落实标识。

应 对 动 作
  1. 盘点产品涉及的内容形态,确认是否覆盖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五类。
  2. 分别设计「用户可感知」与「文件内可提取」两套标识方案。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四条显式标识 · 六类场景的具体做法
政策原文(逐字)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白话解读
这是全篇最细致的一条,逐一规定了六类场景的标识位置。规则是「在用户能看到的地方加显著提示」:文字可加文字或通用符号提示,音频可加语音或节奏提示,图片加显著提示,视频必须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加,虚拟场景在起始画面加。最后一款极其关键——下载、复制、导出时,文件里也必须含有显式标识,意味着标识不能只做在网页界面上。
✓ 合规做法
图片角落加「AI生成」水印;视频起始画面标注;下载的PNG/MP4文件中同样含标识
✗ 存在执法风险
仅使用 #AI# 话题标签、未添加显著标识(据公开报道的重庆相关案例,具体案情以官方通报为准)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下载、导出文件也须含显式标识」是工程改造量最大的一款。若此前仅在页面加水印,导出后水印丢失,即不符合要求。另需注意,话题标签式的做法在公开报道的执法案例中被认定不足以履行标识义务,不能替代显著标识。

应 对 动 作
  1. 按五类内容形态逐一落实显著标识位置,重点校验视频起始画面与播放周边。
  2. 重点改造下载、复制、导出链路,确保导出文件内含显式标识。
  3. 核查是否仅以话题标签代替显著标识,如有则立即整改。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五条隐式标识 · 文件元数据要素
政策原文(逐字)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白话解读
隐式标识是强制项,数字水印是鼓励项,两者法律性质不同。隐式标识必须落在文件元数据里,并且要包含三类制作要素信息: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需要按 GB 45438—2025 的技术要求在文件元数据中写入规定字段,并保证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可追溯。这通常需要改造内容生成与导出链路,属于典型技术改造任务。

应 对 动 作
  1. 对照 GB 45438—2025 确认元数据字段的写入位置与格式要求。
  2. 建立内部内容编号规则,并将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纳入元数据。
  3. 评估数字水印等其他隐式标识形式的必要性(在强制要求之上属加分项)。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九条无标识内容 · 条件与六个月日志
政策原文(逐字)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白话解读
本条为「去标识」需求开了合规通道,但设了三个前提,缺一不可:一、须经用户申请(不能由提供者主动提供);二、须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责任要转移给用户);三、须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六个月留存是一段明确的时间义务,需要有相应的存储容量与到期清理机制。若此前没有日志系统支撑这条通道,可能需要新建。

应 对 动 作
  1.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与使用责任,条款需覆盖无标识内容的使用与再传播。
  2. 建立提供对象信息等日志的留存机制,留存期不少于六个月,并设置到期清理规则。
  3. 将该通道设计为「用户主动申请」触发,不得默认对所有用户提供无标识内容。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十条 · 第十一条传播端声明 · 不得破坏标识 · 强制国标衔接
政策原文(逐字)
第十条: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白话解读
第十条把义务延伸到传播端:用户在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的标识功能。同时划出三条禁止红线——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这些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则明确了本《办法》与技术标准之间的衔接:标识活动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即 GB 45438—2025。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若企业产品包含内容社区、UGC 传播或用户发布功能,需为用户提供「主动声明 + 使用标识功能」的路径。禁止提供用于破坏标识的工具或服务,意味着一旦产品内置了去水印、去标识等功能,宜评估其是否可能被用于破坏标识、进而需评估自身是否提供便利条件并作相应限制。同时,GB 45438—2025 作为强制性国标,是本《办法》技术落地的直接依据,须逐条对照实施。

应 对 动 作
  1. 如产品含内容发布或传播功能,落地用户主动声明入口与一键标识功能。
  2. 自查产品内是否提供去水印、去标识、批量导出等可能被用于破坏标识的功能,并评估风险。
  3. 逐条对照 GB 45438—2025 完成技术改造,该国标为本《办法》强制性的技术依据。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政策原文(逐字)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白话解读
印发日期为2025年3月7日,施行日期为2025年9月1日,中间留有约半年的过渡期。配套强制性国标 GB 45438—2025 与之同步实施。截至目前,标识义务已进入实际执法阶段——2026年4月28日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部门对「剪映」「猫箱」App 及「即梦AI」网站进行查处,原因即为未有效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定要求,处置措施包括约谈、责令改正、警告、从严处理责任人等。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从「2026年4月28日」这一查处时点可见,标识义务的执法已相当明确且落地。相关平台被采取的处置包括警告、责令改正与从严处理责任人,说明该义务的执行不限于产品整改层面。

应 对 动 作
  1. 将标识改造视为已完成时点要求,按 GB 45438—2025 完成自查并留存改造记录。
  2. 建立标识效果的常态化抽检机制,避免上线后被责令改正。
以上为参考建议
查

三、合规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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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自查项
建议由业务、法务、技术共同确认

自查提示:本清单为编写组依据公开条文整理的核查参考,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合规承诺。勾选状态仅在当前页面本地保存,不代表已完成整改。标识的具体技术实现须以强制性国标 GB 45438—2025 及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联

四、关联文件与专栏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