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部门规章,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它回答了所有做 AI 功能的企业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我做的事,算不算「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
| 政策名称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
| 发文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 |
| 文 号 | 七部门令第15号 |
| 公布日期 | 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审议通过;2023年7月10日公布(署名日期) |
| 施行日期 |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见第二十四条) |
| 效力层级 | 部门规章 七部门令发布,具有强制约束力;处罚依据指向《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 |
| 适用范围 |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AI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
确立「谁对外提供服务、谁承担提供者义务」的责任主线。提供者须在训练数据合法性、内容价值导向、使用者输入信息保护、生成内容标识、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五个方面落实义务;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内部研发与内部应用,被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企业内部使用的AI写作助手、AI代码补全、内部知识问答,只要不对外提供服务,就不适用本办法——这是许多技术团队最容易误判的一点,避免了不必要的合规负担。反过来,一旦开放注册、开放试用、对外开放API,通常即落入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范围,是否收费不改变这一判断(具体仍应结合服务的开放程度与实际面向范围认定)。
第二项的反歧视义务直接落在算法设计与训练数据环节,不是仅靠输出过滤就能满足。第三项对拥有数据或平台优势的企业尤为关键,使用数据爬取、接口调用、流量入口时需评估是否存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风险。第四、五项意味着产品需要有透明度机制(如告知用户内容由AI生成、说明能力边界)并对准确性有改进措施。
多数技术团队最容易忽略第一、五款。使用来源不明的第三方数据集,或直接抓取网络内容训练,是最常见的隐患点。涉及个人信息时,仅有「技术上不输出」不等于合规,需要有同意或其他法定情形支撑,并保留相应证据。
为提升体验而「顺手」留存全部对话记录、保存用户身份关联关系,是产品设计阶段的常见风险点。同时,个人权利响应并非只有隐私政策文本就够,通常需要配套的申请入口与响应流程。
第十七条是判定自身是否属于「高风险服务类型」的关键条款。若产品具备内容传播、话题聚合、用户规模大等特征,应主动评估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并提前启动评估与备案准备,避免服务上线后被要求补办。
「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对企业业务连续性影响极大,可能直接导致产品下线。同时须注意:因违反本办法而按高位阶法律处罚时,罚款额度可能相当高,建议不要把本办法当作「只有责令改正」的低风险文件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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