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

政策解读 · 云计算领域
部门规范性文件
深度解读 · 第 01 篇

云计算服务
安全评估办法

这是云计算领域最容易被误读的一份文件。市面上普遍流传「没做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就违法」的说法,但这部办法本身并没有这样规定。它究竟约束谁、谁需要做什么、以及真正的强制性依据在哪里,是本页要讲清楚的核心。

概

一、政策概览

政策名称《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四家联合)
文  号2019年第2号公告(以「公告」形式发布,不是「令」)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日发布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见第十七条);共17条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部门规章;本办法自身未设置罚则
适用范围用于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评估;办法中的「云平台」包括云计算服务软硬件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等
核 心 要 义

建立「事前评估与持续监督相结合」的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机制:由四部门组成协调机制统筹,云服务商自愿申请评估,专业技术机构参照国家标准客观评价,评估结论为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云计算服务提供参考。评估结果有效期 3 年。

辨

二、先破一个误解

误 区 澄 清
「没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就不能采购云服务、就是违法。」 —— 这是本页要纠正的普遍误解
这个说法把两件不同的事混在了一起。《评估办法》自身并没有规定「采购必须评估」:第四条讲的是设立协调机制(怎么管、谁审批),第五条明确是云服务商可以申请评估,评估结论的用途是为采购提供参考。所以,仅凭《评估办法》,说不出「未评估即违法」这个结论。
真正把安全评估变成前置条件的,是另一个文件——发改数据〔2023〕1779号,其第十六条使用了「应当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这一表述。
1
《评估办法》:建机制、设自愿
四部门建协调机制;云服务商可申请评估;结论为采购提供参考。本身不设罚则,不含「必须评估」的强制性条款。
▼
2
发改数据〔2023〕1779号第十六条:装上「应当」
「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服务的云平台应当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这里的「应当」才是强制性要求的来源。
▼
3
实际影响的是要参与此类项目的云服务商
因为在面向党政机关、关基的采购与投标中,通过评估会实质成为准入门槛。如果你只是采购方、且所选云服务商面向普通企业市场,本办法与1779号第十六条通常都不直接约束你。
条

三、逐条解读对照

第一条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谁该看这本办法
政策原文(逐字)
第一条:为提高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与持续监督相结合,保障安全与促进应用相统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标准,发挥专业技术机构、专家作用,客观评价、严格监督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安全性、可控性,为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云计算服务提供参考。本办法中的云平台包括云计算服务软硬件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等。
白话解读
两条划定了适用边界,请注意三个关键词:
① 服务对象限定——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关基运营者)。不是所有企业采购云服务都适用。
② 「提供参考」而非「必须通过」——「参考」在法律性质上是辅助决策,不是强制条件。这是纠正误解的关键依据。
③ 「云平台」不只指机器——第二条末句明确包括软硬件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意味着管理机制同样在评估范围内。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对大多数普通企业而言,如果既不是党政机关、也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且所采购的云服务并非专为这类场景设计,本办法与1779号第十六条通常都不构成直接义务。真正需要关注的是两类主体:一是面向党政机关/关基提供服务的云服务商(供给方,要通过评估才有投标资格);二是党政机关与关基运营者本身(采购方,要在选型时把评估结果作为参考)。

应 对 动 作
  1. 先判定自身身份:采购方 / 供给方 / 兼具,身份决定后续义务范围。
  2. 供给方需确认业务中是否存在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客户的云服务。
  3. 采购方梳理现有云供应商中,有多少家已通过安全评估,形成可比较的选型依据。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三条评估内容 · 七项检查维度
政策原文(逐字)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云平台管理运营者(以下简称"云服务商")的征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云服务商人员背景及稳定性,特别是能够访问客户数据、能够收集相关元数据的人员;
(三)云平台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情况;
(四)云服务商安全管理能力及云平台安全防护情况;
(五)客户迁移数据的可行性和便捷性;
(六)云服务商的业务连续性;
(七)其他可能影响云服务安全的因素。
白话解读
这七项就是评估的检查清单,可归为四组:
主体与人员(第一、二项)——公司征信、经营状况,以及关键岗位人员背景与稳定性,特别点名了能接触客户数据和元数据的人员;
供应链(第三项)——技术、产品、服务从哪来,上游是否安全;
管理与防护(第四项)——安全能力与防护水平;
退出与持续(第五、六项)——数据能不能带走、业务挂了怎么办。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第二项常被忽略:评估会关注人员,不只是技术和制度。员工离职交接、外包人员管理、运维权限分配都是可被审视的细节。第三项意味着上游依赖(第三方组件、云基础设施、运维外包)需要交代清楚。第五、六项对采购方最实际——它决定了「将来能不能迁走、供应商挂了怎么办」。

应 对 动 作
  1. 对照七项做一次差距分析,尤其补充两项常被忽略的举证材料:关键人员权限清单与离职交接记录、上游供应链清单。
  2. 整理云平台既有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办法第二条已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属于云平台组成部分。
  3. 采购方把「数据迁移方案」与「业务连续性预案」纳入对供应商的评估要求。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四条协调机制 · 是管理机制,不是采购强制
政策原文(逐字)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建立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审议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政策文件,批准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结果,协调处理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有关重要事项。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
白话解读
这一条经常被误读为「采购必须有评估」,但它讲的完全是怎么管评估这件事:由四部门组成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
它规定的是三件事——审议评估政策文件、批准评估结果、协调处理重要事项。通读全条,没有任何一句要求采购方必须取得评估结果。所以把它当作「采购强制条款」来引用,是不准确的。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正确理解这一条,避免两种误判:一是误以为「没评估就不能采购」,造成不必要的合规焦虑与成本;二是相反地低估评估结果的权威性——评估结果需经协调机制办公室批准,因此通过评估是一项有明确获批流程的正式结论,在供应商准入与投标中具有实际证明力。

应 对 动 作
  1. 在内部培训或对外材料中,纠正「第四条=采购强制」的表述,避免决策基于错误前提。
  2. 若已通过评估,妥善保存批准文件与评价报告,它在投标与客户审计中可直接作为能力证明。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五条 · 第六条自愿申请 · 五项申请材料
政策原文(逐字)
第五条:云服务商可申请对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云计算服务的云平台进行安全评估。

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二)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三)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四)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五)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白话解读
第五条用词是「可申请」,是自愿的——注意与1779号第十六条的「应当通过」形成鲜明对比。这一点是本篇最需要读者记住的用词差别。
第五条同时限定了范围:申请的是「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云计算服务的云平台」,也就是说你必须真的有这类客户。
第六条列出五项申请材料,其中三项有很强的实质性内容要求:安全计划、业务连续性与供应链安全报告、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自愿申请」不等于「随意不申请」——一旦你打算参与党政机关/关基相关的采购与投标,缺少通过评估的证明会在资格环节受阻,实际效果就接近前置条件。因此:主动申请的动力,来自业务需要,而不是本办法的直接强制。五项材料中,业务连续性、供应链安全、数据可迁移性三份报告,对应第三条第五、六项和第三项,本质是把内部已有的能力整理成可核查的书面材料。

应 对 动 作
  1. 评估现有材料完备度:申报书、安全计划、供应链安全报告、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四类是否已有可提交版本。
  2. 申请流程与评价周期需提前规划,避免因材料返工影响投标时间安排。
  3. 采购方在招标文件中,可将评估结果作为供应商能力证明材料之一,与第三条七项内容一并考察。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八条评价依据 · 参照国家标准
政策原文(逐字)
专业技术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公室指导监督下,参照《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等国家标准,重点评价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内容,形成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白话解读
这一条点明了评价的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标准评价第三条的七项内容,由专业技术机构出评价报告并对结果负责。
请注意用词是「参照」而非「必须符合」。这与国家标准自身的属性有关:办法点名的《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对应的是 GB/T 31168,属于推荐性国标(GB/T 体系),本身不构成强制义务。
另需准确区分相关标准名称:GB 50174 的准确名称是《数据中心设计规范》,请勿误称为「云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等其他名称。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国家标准在这里是评价的参照系,而非强制门槛。因此不能简单理解为「拿到某张证书就等于通过评估」。反过来,准备申请评估的企业,把 GB/T 31168 等推荐性标准作为内部建设参照,是性价比最高的路径。GB 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的条文强制性范围尚未核实,引用前请查阅标准正文,不宜直接断言其全部条文强制。

应 对 动 作
  1. 以 GB/T 31168 等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参照,开展内部差距分析,形成自查结论与整改计划。
  2. 核对标准引用名称,避免在投标与对外材料中写错标准名称或混淆强制性。
  3. 如需主张符合某项国家标准,在投标前查阅标准正文,确认条文适用范围与符合性证明形式。
以上为参考建议
第十二条 · 第十四条时效管理 · 有效期、复评与退出
政策原文(逐字)
第十二条: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保持评估结果的,云服务商应在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办公室申请复评。有效期内,云服务商因股权变更、企业重组等导致实控人或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通过评估的云平台停止提供服务时,云服务商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客户和办公室,并配合客户做好迁移工作。
白话解读
这两条是时效性义务,也是最容易在管理中被漏掉的:
有效期3年——不是一劳永逸。要延续,须在届满前至少6个月申请复评。
重新申请——有效期内若因股权变更、企业重组导致实控人或控股权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而非等待原结果自然延续。这对并购、重组频繁的企业是关键节点。
退出告知——停止服务须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客户和办公室,并配合迁移。
时 限 提 醒
  • 3年:评估结果有效期
  • 至少提前6个月:届满前申请复评的窗口
  • 即时:实控人或控股权变化,须重新申请(不适用继续沿用)
  • 至少提前6个月:停止服务须通知客户与办公室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对云服务商,这三条构成持续的合规义务:评估结果有明确生命周期,需要有人盯;一旦发生并购或重组,法务与合规部门必须立刻判断是否触发重新申请,否则可能处于「结果已不适用却在使用」的状态。对采购方,第十四条的6个月通知期是合同条款必须覆盖的要点——客户数据迁移配合义务应提前写入服务协议。

应 对 动 作
  1. 在合规台账中为评估结果设置到期提醒,并倒推6个月作为复评启动节点。
  2. 将「实控人或控股权变化」列入并购、重组事项的合规检查清单,触发即评估是否需重新申请。
  3. 与服务供应商签署协议时,写明停止服务的提前通知期与数据迁移配合义务(不少于6个月)。
  4. 采购方评估自身退出成本,要求供应商提供数据可导出的格式与迁移方案(对应第三条第五项)。
以上为参考建议
发改数据〔2023〕1779号 第十六条强制性要求的真正来源
政策原文(逐字)
《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发改数据〔2023〕1779号,2023年12月29日印发)第十六条,在「推动企业应用」部分(第(三十二)项)规定:

「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服务的云平台应当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支持云平台建立健全安全检测、通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
白话解读
这是全专栏里把「自愿申请」变成「应当通过」的关键一句,请注意两个用词差异:
《评估办法》第五条:「可」申请(自愿)
1779号第十六条:「应当」通过(强制)
另外主体也不同:《评估办法》的申请方是云服务商;1779号第十六条约束的是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云平台,即供给侧。
后半句「支持云平台建立健全安全检测、通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是配套的能力建设方向。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结合1779号的性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023年12月29日印发),可以把结论说得更准确:
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云平台,应当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这意味着计划参与此类项目的云服务商,评估结论实质上构成了投标与准入的前置条件。
而对普通企业的普通云服务采购,本条并不直接适用——它的约束对象是那一类特定云平台的供给方。

应 对 动 作
  1. 云服务商:若有面向党政机关、关基的业务,将「已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列为投标前置条件倒排时间表。
  2. 同步推进1779号第十六条后句提到的安全检测、通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建设。
  3. 采购方:在招标与准入条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评估通过证明,并核验其在有效期内。
以上为参考建议
查

四、合规自查清单

0/10
已完成自查项
建议由业务、法务、技术共同确认

自查提示:本清单为编写组依据公开条文整理的核查参考,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合规承诺,更不意味「勾选即合规」。勾选状态仅在当前页面本地保存,仅代表你确认过该项,不代表已完成整改,也不代表已满足监管要求。是否合规须结合业务实际逐项判断,正式结论请咨询专业机构。

联

五、关联文件与专栏导航

发改数据〔2023〕1779号《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 五部门联合印发 · 2023年12月29日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第十六条为强制性要求来源
GB/T 31168《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推荐性国标 · 第八条明确参照的国家标准之一 · 非强制
GB 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 条文强制性范围未核实,引用前请查阅标准正文
返回政策解读 四大领域 · 12 项政策与标准 · 效力层级速查表 ›